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开具证明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毕业生开具证明的管理,维护法学院的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所指“毕业生”是法学院进入毕业年级的全日制在读学生(不包括委培、定向毕业生)。

  三、本管理办法所指证明包括统招统分证明、统一派遣证明、未婚未育证明、户档在校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团员证明、未领取派遣证证明、派遣证遗失证明、在校生证明、学生干部证明、登记表未归档证明及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毕业生来开具相关证明时应先出示学生证件,工作人员可视需要,要求出示与证明事项有关的证据和说明,并备案登记;无法出示有关证据的,不予开具相关证明。

  五、毕业生在办理未婚未育、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事项时,应先提交一份保证书,保证自己所述事项属实,并签字确认。

  六、毕业生办理团员证明、在校生证明、学生干部证明等证明事项时,与团委、学工组等联系,由相关部门开具有关证明。

  七、各类证明应按照相关格式开具。

  八、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法学院学工组,由法学院学工组负责监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法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
                                       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