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毕业生档案归集、转送的流程,保证毕业生档案完整、安全、归集和转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之毕业生档案一般包括学籍材料、毕业生登记表、体检表、奖励材料、党员材料和派遣证等。
          
第二章 档案的交接与存放

第三条 进入毕业生档案交接阶段后,院教务、校医院、学工、党委等各部门会陆续将毕业生的各类档案转至院就业指导办公室。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应出具档案管理清单,在清单中注明档案所含材料的名称和数量,经交接人签字后留存就业指导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在接受交付档案后应妥善保管。毕业生本人在说明相关理由并经登记备案后才可借取。

第三章 档案的归集

第五条 在学校有关各部门移送完毕相关档案后,就业指导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整理档案。法学院各毕业班班长应当协助办理归档手续。具体程序为:
  1、进入整理档案阶段,由就业指导办公室通知法学院各毕业班班长前来领取各班同学毕业生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各班班长在领取时应登记备案,注明领取材料的名称和数量;
  2、各毕业班班长和主要班干部应当根据就业指导办公室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指定顺序整理本班所有同学的材料,并审查每位同学提交的入档材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应当及时登记备案提交给就业指导办公室,将所缺事项在《法学院毕业生档案转递及归档材料名册》中登记。
  3、就业指导办公室在接收归档材料后,应当对所有毕业生档案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档案有缺失或毁损情况时应及时向法学院学工组汇报。

第四章 档案的转递

第六条 各班班长应当督促本班毕业生于规定时间内在《法学院毕业生档案转递及归档材料名册》确认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第七条 在整理档案结束后,就业指导办公室应当配合学校档案办公室,提供本届毕业生档案转寄地址,协助及时转递档案。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八条 在学校内部各个阶段所发生档案丢失或涂改情形的,各阶段的负责人和整档参与人应当共同承担有关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方式由法学院学工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情节严重的,交由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因为毕业生本人填写档案转寄地址登记错误,导致档案接收单位不予接收或导致档案丢失的,由本人承担后果。拒绝或拖延登记档案转寄地址的,其档案将转递至毕业生生源所在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学工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法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
                                       200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