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4-13 来源:作者:
为给学生提供锻炼、提高和施展才华的机会,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同时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助理管理工作,现制订《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学生助理的选拔原则与条件
(一)选拔原则。学生助理的选拔面向学院全日制学生,遵循自愿、公开、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
(二)选拔条件。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积极热诚,耐心细致,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信息收集能力和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纪律性;专业思想稳定,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一般应位于班级前60%;有充裕的课余时间,可以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办公室值班。
二、学生助理的职责与要求
(一)协助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完成办公室老师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学生助理应按时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办公室值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请假。
(三)积极配合学院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宣传工作,关心本年级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在同学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对于存在一定心理问题的同学必须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关心”。
(四)积极配合学院的资助摸底与宣传工作,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情况,关心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积极关注法学院学生的思想状况和思想动态,每两周定期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生工作部反映情况,发现问题可随时报告。
(六)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办公室布置的其他任务。
三、学生助理的培养与管理
(一)学生助理接受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办公室的双重指导和管理。学生助理应按照学生工作部的要求参加助理培训课程,完成学生工作部交给的工作任务。同时,完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办公室交给的工作任务。
(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办公室对学生助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完成工作情况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每学期考核一次。
四、学生助理的待遇与奖惩
(一)待遇:
1、学校学生工作部每月向学生助理发放助理费。
2、对于优秀的学生助理,法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将在实习、就业推荐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奖惩
1、对于表现突出的专项助理,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办公室综合评定优秀的,授予“北京大学优秀学生助理”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获奖比例不超过20%。
2、对于表现较差的,没有完成指定任务或迟到早退、无故请假的学生助理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入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助理,将不再予以聘任。
本规定从2009年10月起开始执行。本规定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