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奖励评审条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奖励评审条例

 

为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根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以及法学院2001年制定的《法学院本科生“学生奖励”和“奖学金”评定办法》、《法学院研究生“学生奖励”和“奖学金”评定办法 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法学院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评选奖励使用。

我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主持我院的学生奖励评定工作。评审小组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和有评奖任务的各年级主任和班主任(辅导员)组成。“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协助组织奖学金评审工作。工作小组由有评奖任务的各年级党支书或年级负责人以及各班班长组成,工作小组由有评奖任务的各年级党支书或年级负责人以及各班班长组成,“学生评审小组”认为必要时可以批准其他班干部同学加入“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

(一)奖励种类

第一条 根据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的有关要求,法学院将对以下奖励种类进行评审:

(一)   三好学生标兵;

(二)   三好学生;

(三)   优秀学生干部;

(四)   学习优秀奖;

(五)   社会工作奖;

(六)   优秀毕业生。

(二)奖励条件

第二条“三好学生标兵”评奖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三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三条“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四条“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内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广播站、闭路电视台、校刊编辑部聘用的学生记者,校团委各部副部长,院团委副书记、部长,校园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条款;

(三)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六)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某一单科突出,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社会工作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三)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励;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六)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推荐为北京高校优秀毕业生。

 

(三)评审办法

第八条“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在接到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关于评审奖励的通知后,参考各年级人数比例等因素,将法学院本年度名额分配至各年级。奖励的评选以年级作为基本评选单位,获奖名额不分到班级。单独设立体育特长生班的年级,由“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从该年级的获奖总数中单独划拨名额。法学硕士和博士年级可以将名额根据比例分配到相关专业或学科群;

 

第九条 按照《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要求计算出的本年级本年度排名应作为法学院学生奖励评审的参考标准之一。

 

第十条 法律硕士年级按照参评年度法学院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作为年级排名基础,按照《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相关规定计算加分后得出最终排名。

 

第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计算出年级排名后,“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应在本年级辅导员老师的指导下,组织本年级同学,参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从本年级排名前40名的同学中(若该年级将名额分到相关专业或学科群,则排名靠前的相应比例同学中),以民主投票的方式推选出等于本年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名额之和的130%的同学作为“三好学生”候选人,推选参与人数不得少于本年级人数的2/3。推选结束后2日内,“学生奖励评审小组”须将完整投票程序和结果(必须注明得票数)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本年级辅导员老师审查,并将经过辅导员老师同意并签字后的报告须提交给“学生奖励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将根据“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参照本条例第十条提交的报告,参考学生备案信息,考量学生的综合表现确定“三好学生”以及“三好学生标兵”的人选,参评的其他学生(即前40名中未被评为“三好学生”以及“三好学生标兵”的其他学生)将按照年级“学习优秀奖”的名额,参照排名顺序,依次评为“学习优秀奖”。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奖”以及“优秀学生干部”采取申请制,“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将按照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的评审时间的要求,确定并公布接收申请的时间。凡北京大学法学院有评奖任务的年级的学生均可申请。申请人须在公布期限内,将本人个人简历,以及工作经历报告提交给“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将根据申请材料,参考学生备案信息,考量学生的综合表现,确定“社会工作奖”以及“优秀学生干部”的候选人,评审小组认为必要时可进行面试。

 

第十四条 如果“社会工作奖”以及“优秀学生干部”的申请人不足法学院的名额,则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有权向“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进行提名,经评审小组审查合格后可以成为以上奖项的人选。

 

第十五条 法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收到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关于评选本年度“优秀毕业生”通知后,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各种奖励结果确定有资格的候选人名单,在法学院学生工作网上予以公布,并交“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在本年级公布,三日内各年级学生可向“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提出异议,由“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核实并确定最终名单,公布于法学院学生工作网上。

           

第十六条 “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根据学工部分配的名额,按照各毕业年级的人数比例分配各年级“优秀毕业生”名额。

 

第十七条 “学生奖励工作小组”须在本年级辅导员的指导下,组织本年级学生,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评选标准,从本年级有资格的候选人中,按照分配名额的130%的比例,以民主投票的方式推选“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参与人员不得少于本年级总人数的2/3。推选结束次日,“学生奖励工作小组” 须将完整投票程序和结果(必须注明得票数)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本年级辅导员老师审查,并将经过辅导员老师同意并签字后的报告须提交给“学生奖励评审小组”。

 

第十八条  通过民主程序推选产生的候选人须向“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收齐后一并提交给“学生奖励评审小组”:

1、《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2、所获奖励、奖学金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按照“学生奖励工作小组”上报的候选人材料,根据学生备案信息,考量学生的综合表现,在候选人中审核并确定“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人选。

 

第二十条 “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在本科生以及双学位“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人选中,综合考虑民主推选结果、班主任意见、学生备案信息以及其综合表现确定“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法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确定的获奖名单,须报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由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审批后生效。

 

2005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