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为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根据《北京大学奖学金评审条例》以及法学院2001年制定的《法学院本科生“学生奖励”和“奖学金”评定办法》、《法学院研究生“学生奖励”和“奖学金”评定办法 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法学院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评选学生奖学金使用。

我院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主持我院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审小组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和有评奖任务的各年级主任和班主任(辅导员)组成。“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协助组织奖学金评审工作。工作小组由有评奖任务的各年级党支书或年级负责人以及各班班长组成,“学生评审小组”认为必要时可以批准其他班干部同学加入“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

法学院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共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部分:北京大学法学院设立的奖学金。

本条例将对以上两种奖学金评审工作分别予以规定。

 

第一部       北京大学设立的奖学金

一、本科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一)评审标准

第一条 学习成绩

1、法学院院本科教务办公室提供的成绩点排名经“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组织核对后作为评审标准之一。在计算成绩时将成绩点乘以25倍放大还原为百分制成绩。

2、课程学习成绩以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和法学院必修课成绩为准。

3、本科生外语成绩不再计入学习成绩总评。

4、本科生参评学年有缓考情况的丧失参评资格。

5、本科生留学生不参加奖学金评选。

6、以上成绩排名在前60名的学生有资格申请奖学金。

第二条 加分规则

1、本年度(自上一年九月一日至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国家正式出版的法学及相关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加3分,多加不限;(刊物名录另行通知)

2、本年度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其它报刊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经“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聘请有关专家认定后,每篇加12分,多加不限;

3、本年度参与编写法学著作,经“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聘请有关专家认定后酌情加13分;

4参加学校“挑战杯”科技竞赛获奖者,根据获奖等级,分别加2分、1.5分、1分;

5、参加校级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分、1分、0.5分;

6、参加校级非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分、0.7分、0.5分;

7、参加院级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分、0.4分、0.3分;

8、参加院级非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分、0.2分、0.1分。

9、同一篇文章参加各级比赛,以其所获最高奖为准,不得累加。

10、申请者本人负举证责任。

第三条 德育评估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级处分者,没有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2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虽然未受校纪处分,但给我院及其所在班级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奖学金评审小组”酌情扣15分。

 

(二)评审程序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在接到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关于评审奖学金的通知后,参考各年级人数比例等因素,将法学院本年度名额分配至各年级。奖学金的评选以年级作为基本评选单位,获奖名额不分到班级。单独设立体育特长生班的年级,由“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从该年级的获奖总数中单独划拨名额。

第五条  在评选工作开始时,由“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从本科教务处领取参评年级所有同学上年度学习成绩表,成绩表包含课程以本条例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为准,“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组织本年级、班级同学们逐一核对;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应按照“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的要求及时将本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予以公示,并将上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前60名的同学名单以及在本年级予以公示。同时通知此部分同学需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相关人员提交奖学金申请表格。如申请加分,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向工作小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为3天,如在公示期内未提交奖学金申请者,则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申请资格。如在公示期内若未提交加分证明材料者,则视为放弃加分权利。

第七条   公示期后 “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须按照本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计算申请者的排名,报“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 审批,“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申请人的最终排名,并按照各年级奖学金名额和数额,依次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审批,由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审批后生效。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一)评审标准

第八条  学习成绩

1采取加权平均方法计算成绩,即当年所修每门课程成绩与该门学分乘积之和除以当年总学分之和,所得结果即为该同学学习成绩:计算公式为:学习成绩=(A门成绩×A门学分+B门成绩×B门学分+.......)/当年总学分。

2课程学习成绩以法学院必修课、限选课成绩为准。

第九条  加分规则

1、本年度(自上一年九月一日至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在法学院认定的国家正式出版的法学核心刊物上(刊物名录另行通知)发表学术论文(综述、报导、采访、书评、案例分析除外),每篇加1.5分;

2、本年度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其它刊物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以及在《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综述、报导、采访、书评、案例分析除外),每篇加0.4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6分;

3、本年度发表法学专著,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该专著水平,每部加1至3分;

4、本年度参与编写法学著作(习题集和各种考试辅导用书除外),每部著作的主编(应实际参与撰稿)和主要撰稿人视具体情况,由奖学金评审小组决定,分别加0.51.5分;

5、以上所指发表的论文和著作,均为在该年度已经发表的,已经投稿但尚未发表的论文不计入加分。(用稿通知单、样稿、出版合同等不能作为该年度发表的证明材料);

6、科研项目的报告如果集结出版,则按照以上有关条款加分,如没有出版或尚未出版则不能记入加分;

7、参加学校“挑战杯”科技竞赛获奖者,根据获奖等级,分别加1.5分、1分、0.5分;

8参加校级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分、0.7分、0.5分;

9、参加校级非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7分、0.5分、0.3分;

10、参加院级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分、0.2分、0.1分;

11、参加院级非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1分、0.07分、0.05分。

12、同一篇文章以其所获最高获奖为准,不得累加。

13、申请者本人负举证责任。

第十条  德育评估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级处分者,没有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2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虽然未受校纪处分,但给我院及其所在班级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奖学金评审小组”酌情扣15分。

(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在接到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关于评审奖学金的通知后,参考各年级人数比例等因素,将法学院本年度名额分配至各年级。奖学金的评选以年级作为基本评选单位,获奖名额不分到班级,法学硕士年级可以将名额根据比例分配到相关专业或学科群;

第十二条  在评选工作开始时,由“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从研究生教务处领取参评年级全体同学上年度学习成绩表,成绩表包含课程以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为准,“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组织本年级、班级同学们逐一核对;

第十三条  “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应按照“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的要求及时将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内容予以公示,并通知符合条件的全体同学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相关人员提交奖学金申请表格。如申请加分,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向工作小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为3天。如在公示期内未提交奖学金申请者,则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申请资格。如在公示期内若未提交加分证明材料者,则视为放弃加分权利。

第十四条  公示期后 “学生奖学金工作小组”须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计算申请者的排名,报“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 审批,“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申请人的最终排名,并按照各年级奖学金名额和数额,依次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审批,由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审批后生效。

二、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一)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参评年度必修课程及格的博士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评审;

第十六条 博士生仅以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计算分数和排名,德育评估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二)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博士生奖学金评审程序参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程序进行。

 

第二部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法学院设立的奖学金的评审时间,将根据出资设立者的要求尽量与北京大学设立的奖学金同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法学院设立的奖学金不存在名额分配问题。由于每项奖学金的参评标准不一致,“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将根据奖学金设立者的要求制定具体参评标准,并及时向全院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将及时通知申请各项奖学金须提交的材料,以及截止时间。评审小组将根据各项奖学金的要求,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将组织申请人面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将结合申请材料和面试结果,向奖学金设立者推荐候选人,由奖学金设立者最终确定获奖人选。

 

第三部分   其他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设立的,由法学院协助组织参评的奖学金,“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将根据设立人的要求,协助进行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协助收取申请材料等工作。其他事宜由奖学金设立人组织和决定。

 

2005630日制定

200592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