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年度校级奖励申请通知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现开展17-18年度校级奖励评选工作。请符合要求的个人或集体按要求进行申请。

  一、个人奖励申请
 (一)评审范围和要求   
  1.在校正式注册、参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合格的全日制(大陆学生须已转档)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但其中:
  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参评;
  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参评;
  上学年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不参评;
  2.品行端正,心理健康,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现行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团结同学;
  3.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1)申报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学习优秀奖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课程成绩排名须在年级或专业(方向)前50%;博士研究生在上一学年须具备学术成果(“学术成果”依照《法学院学术成果加分规则》进行认定);
  (2)其他自行申报的奖项符合《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的成绩要求即可。
  5.申请奖励的学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须为良好以上;
  6.获得奖励的学生,必须亲自参加学校或学院举办的颁奖大会,不得无故缺席。

  (二)申报程序 
  名额分配如下:  17-18学年法学院校级奖励名额分配
  注意:获得校级奖学金/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前提为获得校级奖励,所以请所有同学重视此申报。此奖励名额为拟定名额,评审时会根据同学们的申请情况,结合综测排名、成绩排名、个人成果及经历等在名额间进行适当地调整。

  请各位同学在9月28日17:00前完成以下两项申报(以下两项任意一项未填写完整视为未申报):
  1. 学工系统登记:登录校内门户-个人业务办理-学工部上进行申报 (请使用火狐浏览器)
   奖励奖学金操作指南(学生版)
  2. 线上登记系统: https://www.wjx.top/jq/28423399.aspx
  3. 申请五四体育奖、红楼艺术奖的同学请于9月25日16:00前提交纸质申请表  附件2:北京大学学生奖励申请表(文体) 、体教部或艺术学院的  附件5:文体类奖励同意参评证明 ,至凯原楼201室。(时间紧张,请大家注意)
  4. 申请优秀品德奖的同学需提交个人事迹证明材料。

  说明:
  (1)北京大学三好学生标兵、北京大学三好学生、北京大学学习优秀奖,在系统中申报时仅需填写“综合及学术类奖励”无需填写具体奖励名称,学院将根据综测、学术成绩、平时表现等方面进行评定。
  (2)申报北京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北京大学社会工作奖、北京大学“五·四”体育奖、北京大学红楼艺术奖、北京大学优秀科研奖、北京大学实践公益奖、优秀品德奖的同学需在申报时注明具体申报哪一项奖励。
  (3)由于校设奖励之间不可兼得,各级同学可根据各年级名额分配预估自己的获奖情况,可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学习优秀奖的同学,不可再申请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红楼艺术奖、五四体育奖、优秀科研奖、实践公益奖、优秀品德奖,否则视为放弃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的获奖资格。
  (4)“五四体育奖”仅限专业运动队队员申报,在申报时需要向学工办(凯原楼201)提交体育教研部同意参评的证明;“红楼艺术奖”仅限专业艺术团体成员申报,在申报时需要向学工办(凯原楼201)提交艺术学院同意参评的证明。

  (三)个人奖励公示及异议
  10月10日-15日,学院将公示所有奖励评审结果,并接受异议。如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学院将组成专门小组进行审议解决。
  届时还会安排相关奖励获得者填写并提交相关登记表格。

  二、集体奖励申请
  (一)奖励项目
  北京大学学生集体年度奖励包括“示范班集体”、“先进班集体”和“示范学生宿舍”。
  1. 17-18年度学院可初评“先进班集体”5个,并在此基础上向学校推荐不超过2个班级参评“示范班集体”。
  2. 17-18年度学院可向学校推荐“示范学生宿舍“1个。
  (二)评选办法
  1. 各项集体年度奖励的具体评选条件和程序遵照《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2. ”示范学生宿舍“通过宿舍自荐、楼管组推荐、院系推荐及住宿辅导员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宿舍,由学生工作部和公寓服务中心组成初评小组,通过实地查看等方式确定终评候选宿舍名单。
  (三)日程安排
  1. 有意参评”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于9月28日17:00前,将纸质版  附件3:先进班集体申报表 ,及其他相关辅助材料提交至凯原楼201室。
  2. 有意参评”示范学生宿舍“的宿舍,于9月28日17:00前,将纸质版  附件4:示范学生宿舍申报表 ,及其他相关辅助材料提交至凯原楼201室。
  3. 10月11日前,学院根据班级、宿舍申请情况,初评”先进班集体“,向学校推荐”示范班集体“、”示范学生宿舍“,并进行公示。
  4. 10月29日前,学校进行”示范班集体“、”示范学生宿舍“评选。


  本通知全部内容的解释权属于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相关内容的具体含义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确定。
  如有问题,请发送邮件至pkulawstudent@163.com
               
                  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