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新民说文化沙龙之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变迁讲座成功举办
时间:2015-05-07 来源:作者:
4月17日晚19:00,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联合举办的北京大学新民说文化沙龙之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变迁讲座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成功举办。“法律文化论”的开创者、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梁治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人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高全喜和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周濂出席本次活动。法学院200多名同学参加本次活动。
本次讲座正值梁治平先生的《法辨》《清代习惯法》《礼教与法律》三本书再版发行之际,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特别邀请了四位嘉宾来到北大,共同就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变迁尽心探讨。
首先,梁治平先生做精彩发言。用法律阐明文化,用文化阐明法律。梁治平先生以其锐利的思想和清新而质朴的文风开辟了一种法学研究新方式——从文化的角度思考法律。他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法律、艺术、道德和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获得的其他的任何习惯,在这个意义上,法正是文化中题应有之义。法应放在文化-社会的整体结构中去把握,从法对社会的作用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里,可看到文化的特色,也说明了法律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同时,他指出,在古代中国,贵族官吏享有种种特权,最典型的是“刑不上大夫”。很明显,在古代的中国,官与民的法律地位差别很大,在法律面前,没有人人平等。除了个人,官吏特权可及亲属,且与官吏的品级、亲疏有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荣则为裙带,损则为株连”反应出根深蒂固的血缘家族意识。到了近代,中国开始学习西方的文化。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主要涉及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及其相应的价值体系,包括法治思想、法律至上的观念、权利意识、平等观念、独立人格等等。但是,传统文化中以刑为本的法律观、无讼思想、身份观念、等级思想和权力意识,并没有完全消失。也就产生了中西方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司法领域的碰撞。
梁治平先生认为,不少人缺乏权利意识,不曾把法理解为组织社会的基本模式。法是为了缓解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法的存在的根本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教育,为了唤醒人性内在的法律意识,教育以及引导人们走向法治的和谐轨道。
随后,三位嘉宾针对梁治平先生的演讲展开讨论,并共同回答了在场同学提出的关于法律文化、书籍阅读、法律学习等方面的问题。
最后,本次活动在热烈的讨论气氛中圆满结束。
本次活动为同学们打开了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全新之门,同学们均表示受益匪浅。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也将继续邀请更多的学者,承办更多更好的学术性和前沿性兼备的讲座,为同学们丰富课余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供良好的平台。
法学院研究生会供稿
本次讲座正值梁治平先生的《法辨》《清代习惯法》《礼教与法律》三本书再版发行之际,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特别邀请了四位嘉宾来到北大,共同就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变迁尽心探讨。
首先,梁治平先生做精彩发言。用法律阐明文化,用文化阐明法律。梁治平先生以其锐利的思想和清新而质朴的文风开辟了一种法学研究新方式——从文化的角度思考法律。他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法律、艺术、道德和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获得的其他的任何习惯,在这个意义上,法正是文化中题应有之义。法应放在文化-社会的整体结构中去把握,从法对社会的作用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里,可看到文化的特色,也说明了法律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同时,他指出,在古代中国,贵族官吏享有种种特权,最典型的是“刑不上大夫”。很明显,在古代的中国,官与民的法律地位差别很大,在法律面前,没有人人平等。除了个人,官吏特权可及亲属,且与官吏的品级、亲疏有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荣则为裙带,损则为株连”反应出根深蒂固的血缘家族意识。到了近代,中国开始学习西方的文化。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主要涉及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及其相应的价值体系,包括法治思想、法律至上的观念、权利意识、平等观念、独立人格等等。但是,传统文化中以刑为本的法律观、无讼思想、身份观念、等级思想和权力意识,并没有完全消失。也就产生了中西方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司法领域的碰撞。
梁治平先生认为,不少人缺乏权利意识,不曾把法理解为组织社会的基本模式。法是为了缓解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法的存在的根本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教育,为了唤醒人性内在的法律意识,教育以及引导人们走向法治的和谐轨道。
随后,三位嘉宾针对梁治平先生的演讲展开讨论,并共同回答了在场同学提出的关于法律文化、书籍阅读、法律学习等方面的问题。
最后,本次活动在热烈的讨论气氛中圆满结束。
本次活动为同学们打开了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全新之门,同学们均表示受益匪浅。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也将继续邀请更多的学者,承办更多更好的学术性和前沿性兼备的讲座,为同学们丰富课余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供良好的平台。
法学院研究生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