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十八届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公告(第一号)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十八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十八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将于5月28日(星期日)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十九届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将于会议上举行。

  

  根据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选举投票前,候选人应按其姓名的音序发表竞选演说,并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根据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时,每名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行使平等的选举权,进行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达到全体学代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数多于一人时实行差额选举,得票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的候选人当选;若无人得票超过半数,则应进行多轮投票,直至有一人得票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时当选。在每轮投票中,若有一人得票最多但未超过半数,则对得票最多与次多的候选人进行下一轮投票;若有若干人得票最多且票数相等但未过半数,则对这些候选人进行下一轮投票。候选人数为一人时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票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时当选。若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半数,则相应职位空缺,当学生会主席空缺、副主席全部空缺或主席团成员少于等于一人时,选举委员会应按前述规定重新组织相应职位的选举,自次日起接受报名,学生代表大会应在一个月内开会重新选举。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已于4月24日成立,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次学生会主席团选举,现已完成部分前期准备工作。即日起至第二十八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开会之日止,为法学院学生会选举期间。选举期间内,适用章程中有关选举的规定及学生会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依章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常委会有权就章程解释问题作出决定并适用。

  

  选举委员会委员名单(共5人)公示如下:

【选举委员会委员】 

许佳(团委副书记) 

娄佳璐(常委会主任)

徐子涵(学生会主席)

陶紫(执委会副主席)

杨梓珩(执委会副主席)

  

【选举委员会主任】

娄佳璐(常委会主任)

  

  选举委员会已设立公共邮箱(邮箱地址:pkulsuec2023@163.com)配合行使职权。自5月12日(周五)00:00起至5月18日(周四)24:00止,选举委员会接受学生会会员参选学生会主席团的报名。报名参选的学生会会员应当在此期间将填写完毕的电子版报名表(报名表链接见推送评论区)发送至选举委员会邮箱(以收到自动回复为准),并将电子版成绩单(扫描件)送呈选举委员会主任娄佳璐(联系邮箱:loujialu@pku.edu.cn)。

  

  根据章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可以参加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

  (一)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学业优良、学有余力,自取得学籍以来GPA不低于75分对应的绩点值或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根据章程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选举报名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经学院团委同意、学院党委确定后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将主席团候选人名单及资格审查情况向全院公示至选举投票时止。

  

  根据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候选人名单公示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不符合参选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的问题向选举委员会匿名举报。选举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根据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选举期间,候选人或报名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违反选举纪律:

  (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等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 选举人行使投票权的;

  (三)以金钱等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 选举委员会委员或其他选举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

  (四)干扰或操纵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或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的;

  (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六)压制、报复举报人的;

  (七)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

  (八)挪用学生组织经费用于个人选举的;

  (九)有其他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情形的。

  

  选举委员会将在接到举报后启动调查,并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任何会员都有义务配合调查。委员会在未接到举报的情形下,不会主动调查候选人违纪问题,亦不会在资格审查结束后主动提出调查候选人不符合参选条件的问题。选举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有关候选人确有不当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的,将有权对其进行警告;认为候选人确有违纪行为或不符合参选条件的,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权提请常务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常委会开会听取候选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报经学院团委批准,有权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同时,选举委员会有权依照章程规定,对被查出有不当或违纪行为的学代会代表、学代会常委会委员或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等当事人进行警告,或提请学代会常委会进行相应处理。  

  

  选举委员会敬告全体学生会会员,明确本次选举的严肃性,严格遵守选举期间的组织纪律。法学院学生会将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具体指导下,依照章程规定对一切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十八届学生会选举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