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新一届校学生会常代会法学院委员的公告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实体会议行使选举校学生会常代会法学院委员的职权。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于4月17日(星期三)0:00起至4月21日(星期日)24:00止,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学生会会员参选校学生会常代会法学院委员的报名。报名参选的学生会会员应当在此期间将填写完毕的电子版报名表发送至选举委员会邮箱(pkulsuelective2019@163.com,以收到自动回复为准),并将填写完毕的纸质版报名表及学院教务办公室开具的成绩单送呈选举委员会主任卢梦婕(联系方式:15600165596)。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选举人应符合《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常代会委员任职条件的下列规定: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或辅修课程)从未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就任时不是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此外章程还规定,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
常委会将在报名期限截止后对报名人名单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