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第二十二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公报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及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常委会于11月19日(星期六)下午14:00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十二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地点为凯原楼307会议室。应出席委员18名,实到14名,超过应出席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会议如期召开。
  会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李越主持,法学院常代表王之栋出席本次会议,2016级高靖锋担任本次大会秘书。
  常委会主任李越首先报告了本届常委会成员变更情况。新生学代表由推举产生,由于2016级各班尚未完成学代表推举,本次会议由各班班长或班长委托的班委代为参加。
  之后,与会委员审议了学生会执委会主席修智夫提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执委会成员提名》,学生会主席修智夫提名的代副主席许辰扬、罗佩珊、余今朝和吴俞阳;辩论队代负责人孙笑涵;秘书部代负责人李昊林、刘静涵;服务部代负责人何婧涵、张萌萌;发展部代负责人杜雨林、邱戴豪;宣传部代负责人谢漪萱、冯伟贤;学术实践部代负责人戴怡雯、刘二源;文体部代负责人范月影、郝家慧、侯婷婷;外联部代负责人李枚远、苏为韬;iLaw工作室代负责人卢梦婕接受了与会委员的质询。随后,与会委员对执委会提名人选的信任案进行了表决,并由学生会常委会主任李越为通过信任案的代负责人颁发聘书。
  接着,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李越提出的《关于修改<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第七十一条的提案》。提案建议,将《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为“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款);常务委员会就章程的解释经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赞成时通过(第二款);常务委员会解释自其通过时生效(第三款)”,以减少《章程》适用问题给选举程序与结果带来的影响,降低选举成本,并完善常委会的释法程序,使释法权的行使更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与会委员讨论了通过代表数及生效时效的相关问题,最终决定将提案中的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就章程的解释经由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出席常代表赞成时通过”,并删除第三款。会议就是否将该提案联名向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提交进行了表决,并以14票全票通过。
  此后,与会委员审议了学生会主席修智夫提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十二届学生会执委会iLaw工作室增设负责人的提案》。提案建议,增加法学院15级本科生姜聪为iLaw工作室的另一位负责人,以分担建设团队的重任,保障工作质量,更好地为法学院同学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会议就这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13票通过、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学生会主席修智夫提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十二届学生会执委会iLaw工作室增设负责人的提案》,此议案将于12月由常代会联名向学代会提出。
  然后,与会成员审议了学生会主席修智夫提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十二届执委会财务报表》,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对执委会代负责人进行了质询。会议最终以14票全票通过了执委会的财务报表。
  最后,常委会就下一届学生代表会的召开事宜进行了讨论。与会代表经过讨论,决定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暂定召开日期为12月4日,另根据代表便宜进行调整。
  至此,会议顺利完成各项议程,顺利闭幕。


 大会材料(提案+信任咨文)
 二十二届学生会账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