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新一届校学生会常代会法学院委员的公告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第26条之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实体会议行使选举校学生会常代会法学院委员的职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于4月30日(星期四)0:00—5月5日(星期二)24:00期间接受学生会会员参选校学生会常代会法学院委员的报名。报名人须在报名期间将电子版报名表(见附件)发送至报名表下方的指定邮箱,并将填写完整的纸质版报名表连同学院教务办公室开具的成绩单提交至常委会主任邓溥同学处。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第33条之规定,被选举人应符合《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3条关于常代会委员任职条件的下列规定: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或辅修课程)从未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就任时不是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此外章程还规定,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
  常委会将在报名期限截止后对报名人名单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