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镇化与中国土地制度改革”讲座成功举办
时间:2013-04-25 来源:作者:
2013年4月23日晚7点,北京大学法学社在凯原楼模拟法庭成功举办了“新城镇化与中国土地制度改革”讲座。该场讲座为法学社“宪政论坛”系列讲座第十六期,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划司副司长、中国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国土资源分会土地与环境专业委员分会主任郑振源先生主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老师担任讲座主持人。来自北大法学院院内外近百名听众聆听了两位老师的精彩讲演。
首先,张千帆教授简单介绍了土地问题和宪政的逻辑和规范关系,《宪法》第10条直接规定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构成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土地制度也涉及公民的财产权的问题,尤其是拆迁问题,张老师认为,从《城市拆迁条例》改革以来,社会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补偿必须按照市价公正补偿。 另外,土地问题可以说是中国模式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和其它部分紧密相关,低人权优势。因此,本晚的讲座主题特别具有意义。
针对“新城镇化与中国土地改革”的问题,郑振源先生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即新型城镇化、影响土地资源流动的土地制度以影响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景。
关于新型城镇化的问题。郑先生认为,在我们国民经济发展进入了经济形势下行周期的时代背景下,中央提出发展战略的改变,要调结构、扩大内需,通过内需拉动国民经济,稳中求进,因此,在201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新型城镇化的概念。所谓“新型城镇化”中的“新”的特征,郑先生认为可以归纳为五点:一是要改数量增长型的城镇化到质量增长型的城镇化;二是将把粗放型的城镇化改成资源节约型的城镇化;三是以环境为代价的城镇化改为绿色、低碳、生态和谐、环境友好的城镇化;四是将政府主导、依赖于城市行政级别、上面高、底下小城镇化改为依靠产业支撑、地域上合理布局的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五是将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核心的城镇化改为围绕农业现代化的城镇化
关于影响土地资源流动的土地制度问题。郑先生认为,现行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两部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禁止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政府垄断整个建设用地的供给;二是由中央来决定耕地和建设用地的指令性控制指标。这种土地制度为城镇化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土地、廉价的劳动力以及大量的政府征地收入。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弊端,包括农村宅基地不得流转,损害农民的权益;低价征造成了弄明的贫困化以及源于征地和强制拆迁的恶性社会事件;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圈地行为;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及政府腐败、官商勾结等问题。
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景。郑先生认为,在土地制度上,只有过去的计划配置的土地管理制度不行,必须改成市场配置,只有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这样才能提高资源效力、土地利用效力、均衡各方面的利益,保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改计划配置为市场配置。为此,郑先生认为,未来土地改革要做好两件事:第一,要建立一个开放、竞争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具体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线;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平等保护集体土地产权;打破限制集体土地入市的门槛;改革征地制度。第二,建立适应市场配置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具体包括强化公众参与;正确实施土地用途分区;建立能促进节约用地、优化配置、公平分配土地收益的财税制度;改善行政审批。
郑先生完成主题演讲之后,现场听众提出很多有益的问题,与两位老师交流。最后,讲座在丰富的思想交流中圆满结束。
(供稿/法学社)
首先,张千帆教授简单介绍了土地问题和宪政的逻辑和规范关系,《宪法》第10条直接规定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构成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土地制度也涉及公民的财产权的问题,尤其是拆迁问题,张老师认为,从《城市拆迁条例》改革以来,社会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补偿必须按照市价公正补偿。 另外,土地问题可以说是中国模式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和其它部分紧密相关,低人权优势。因此,本晚的讲座主题特别具有意义。
针对“新城镇化与中国土地改革”的问题,郑振源先生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即新型城镇化、影响土地资源流动的土地制度以影响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景。
关于新型城镇化的问题。郑先生认为,在我们国民经济发展进入了经济形势下行周期的时代背景下,中央提出发展战略的改变,要调结构、扩大内需,通过内需拉动国民经济,稳中求进,因此,在201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新型城镇化的概念。所谓“新型城镇化”中的“新”的特征,郑先生认为可以归纳为五点:一是要改数量增长型的城镇化到质量增长型的城镇化;二是将把粗放型的城镇化改成资源节约型的城镇化;三是以环境为代价的城镇化改为绿色、低碳、生态和谐、环境友好的城镇化;四是将政府主导、依赖于城市行政级别、上面高、底下小城镇化改为依靠产业支撑、地域上合理布局的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五是将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核心的城镇化改为围绕农业现代化的城镇化
关于影响土地资源流动的土地制度问题。郑先生认为,现行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两部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禁止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政府垄断整个建设用地的供给;二是由中央来决定耕地和建设用地的指令性控制指标。这种土地制度为城镇化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土地、廉价的劳动力以及大量的政府征地收入。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弊端,包括农村宅基地不得流转,损害农民的权益;低价征造成了弄明的贫困化以及源于征地和强制拆迁的恶性社会事件;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圈地行为;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及政府腐败、官商勾结等问题。
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景。郑先生认为,在土地制度上,只有过去的计划配置的土地管理制度不行,必须改成市场配置,只有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这样才能提高资源效力、土地利用效力、均衡各方面的利益,保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改计划配置为市场配置。为此,郑先生认为,未来土地改革要做好两件事:第一,要建立一个开放、竞争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具体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线;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平等保护集体土地产权;打破限制集体土地入市的门槛;改革征地制度。第二,建立适应市场配置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具体包括强化公众参与;正确实施土地用途分区;建立能促进节约用地、优化配置、公平分配土地收益的财税制度;改善行政审批。
郑先生完成主题演讲之后,现场听众提出很多有益的问题,与两位老师交流。最后,讲座在丰富的思想交流中圆满结束。
(供稿/法学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