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庭审旁听活动圆满结束

  2016年11月2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近30名同学参观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旁听了“王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活动由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主办。
  上午九时,同学们在工作人员的组织下集中乘车抵达海淀区人民法院。距离庭审开始尚有少许时间,法官先带领同学们参观了宪法墙,用多国语言写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镌刻在巍然屹立的墙壁之上,彰显着法律至上的权威。“这种仰视是发自内心的,甫一见,敬畏感便油然而生”本次活动的参与者,2016级法律硕士苗瑞如是感叹。
  随后,同学们在工作人员的引领下进入了第十七庭,旁听“王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午九时四十分庭审准时开始。
  本案围绕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展开。原告王先生诉称,2016年7月26日,自己与被告订立了汽车租赁合同,将其私家车租赁给被告的软件租车平台,后租车平台又将该车租赁给了高女士。租期中,高女士因强行通过积水路面致使该车气缸损坏。原告将车辆送修,共花费维修费55300元。原告认为,车辆损坏是由于被告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该维修费应由被告承担;此外,被告还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因此产生的车辆停驶费13878元。
  被告对损害过程无异议,但不认同原告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任先生提出,原、被告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而非车辆租赁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的义务仅限于协助原告与租户高女士订立车辆租赁合同,而被告并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无须为承租人的过失承担责任,原告应向真正的租赁合同当事人高女士主张权利。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午十一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庭审结束。
  旁听完毕,同学们意犹未尽,反响强烈,探讨案情的兴致浓厚。本案的审判长唐法官也参与了讨论,并对同学们的疑惑进行了细致耐心的解答。本案涉及“P2P租车台”这一新兴事物,以请求权基础的探讨出发,引出对租车平台的性质、责任及使用风险等一系列问题,既不乏时代性,又具有典型性,耐人寻味,令人深思。通过与法院及庭审的近距离接触,同学们加强了对司法机构的了解,也对课堂学习与实务工作的异同以及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意义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参与活动的同学纷纷表示“学以致用,收货颇丰,期待以后有更多机会参与类似的有助于了解法律实务的活动。”
  法律硕士联合会一直在努力整合校内外实践资源,搭建实习与实践平台,以提升法律硕士群体的社会实践能力。为秉承法联的宗旨,法联实践部从2015年起组织旁听法院庭审活动,一年一度,本次是第二届。非常感谢法院参访活动能得到同学们的支持,实践部将更积极地与法院、律所、企业、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展开合作,为同学们创造更多‘实践出真知’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