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第十七届执行委员会主席选举规则
时间:2018-03-12 来源:作者:
为保证选举公正、公开、有序进行,保障候选人平等参与选举的正当权利,现将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第十七届执行委员会主席选举规则公布如下:
一、主席的产生及选举方式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第十七届执委会主席由法学院学生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每名学生代表行使平等的选举权,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
二、会议出席
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选举大会,选举方为有效。大会代表须出示学生证或校园卡,并在会议记录中签到并领取选票。若出席大会的代表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无法有效进行,由选举委员会择期另行举行选举大会。
大会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其他人出席或投票。
三、候选人演讲规则
举行大会过程中候选人应发表竞选演说,阐明其工作理念、工作计划等竞选相关内容,并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环节:候选人演讲,时间不超过8分钟;
第二环节:回答代表提问,时间不超过5分钟。
演讲同时可进行幻灯片展示,候选人须自行安排幻灯片操作人员,并提前告知选举委员会。
四、选举规则
1.若候选人为两人及两人以上,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获得与会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若无人得票超过半数,由第一次投票中得票数前两位的候选人进入第二轮选举,获得与会代表过半数投票者当选;
若两位候选人所获票数相等或无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则进行第三轮选举。
若第三轮投票中仍无人获与会代表过半数选票,候选人重新进行最后一轮竞选演讲,若依然没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则第十七届执委会主席暂时空缺,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前述规定在一个月内重新组织选举。
2.若候选人为一人,进行等额选举,由代表投信任票,获得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选票,始得当选。若候选人得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则由与会代表再次进行投票,若候选人得票数仍未超过与会代表过三分之二,则法律硕士联合会执委会主席空缺,选举委员会应按前述规定在一个月内重新组织选举。
3.大会代表投票后,当场进行唱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本规则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第十七届法律硕士代表大会暨法律硕士联合会执委会主席选举大会选举委员会解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第十七届法律硕士代表大会暨
法律硕士联合会执委会主席选举大会选举委员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一、主席的产生及选举方式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第十七届执委会主席由法学院学生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每名学生代表行使平等的选举权,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
二、会议出席
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选举大会,选举方为有效。大会代表须出示学生证或校园卡,并在会议记录中签到并领取选票。若出席大会的代表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无法有效进行,由选举委员会择期另行举行选举大会。
大会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其他人出席或投票。
三、候选人演讲规则
举行大会过程中候选人应发表竞选演说,阐明其工作理念、工作计划等竞选相关内容,并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环节:候选人演讲,时间不超过8分钟;
第二环节:回答代表提问,时间不超过5分钟。
演讲同时可进行幻灯片展示,候选人须自行安排幻灯片操作人员,并提前告知选举委员会。
四、选举规则
1.若候选人为两人及两人以上,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获得与会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若无人得票超过半数,由第一次投票中得票数前两位的候选人进入第二轮选举,获得与会代表过半数投票者当选;
若两位候选人所获票数相等或无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则进行第三轮选举。
若第三轮投票中仍无人获与会代表过半数选票,候选人重新进行最后一轮竞选演讲,若依然没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则第十七届执委会主席暂时空缺,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前述规定在一个月内重新组织选举。
2.若候选人为一人,进行等额选举,由代表投信任票,获得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选票,始得当选。若候选人得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则由与会代表再次进行投票,若候选人得票数仍未超过与会代表过三分之二,则法律硕士联合会执委会主席空缺,选举委员会应按前述规定在一个月内重新组织选举。
3.大会代表投票后,当场进行唱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本规则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第十七届法律硕士代表大会暨法律硕士联合会执委会主席选举大会选举委员会解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第十七届法律硕士代表大会暨
法律硕士联合会执委会主席选举大会选举委员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