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由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组成的校友联合组织,接受北京大学团委及法学院的指导。
  第二条 联合会宗旨
  团结北京大学全体法律硕士,维护法律硕士群体的合法权益;开发整合校内外各项资源,为法律硕士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建立以“真理、正义、良知”为核心的法律硕士价值观体系,培养法律至上的崇高思想信念,塑造北大法律硕士文化传统;提高法律硕士法律理论素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为推动社会法治进程,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职业人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凡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包括在校研究生和毕业生),均有权成为联合会的会员;其他为联合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联合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联合会议事监督机构行使提案权;
  (二)享有联合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联合会重大事务的参与决策权;
  (四)对联合会组织机构和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获得和使用联合会的各类信息和资料的权利; 
  (六)参加联合会有关会议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承认联合会章程,执行联合会决议; 
  (三)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会的活动,完成联合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联合会的形象和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合会组织机构由议事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采取议行合一,二元制衡制度。
  联合会另聘请若干名法律界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司法部门人士和其他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
  第七条 联合会代表大会是联合会的议事监督机构,由在校各班级代表和往届校友代表组成,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并通过联合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文件;
  2、审议联合会财务报告;
  3、修改联合会的章程;
  4、选举或罢免联合会常委会代表和执委会主席;
  5、对联合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日常工作享有监督质询权。
  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参加投票者以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为有效。投票可以采取出席会议、电子投票等有效形式。
  第八条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代表大会部分职权,对代表大会负责。
  常委会的成员由代表大会推举7名代表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常委会成员每届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常委会负责监督联合会的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研究讨论联合会会员临时提案,表决决定向法学院或联合会执委会转达;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制定大会的议程,负责大会提案工作。 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
  第九条 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联合会的执行机构。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对主席负责。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面负责联合会日常工作。主席的选举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联合会下设秘书处、公共关系部、学术部、实践部、事业部、校友联络部,为联合会的办公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执委会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副主席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常委会召开每年的代表大会,起草和修改联合会章程,并报代表大会审议; 
  (二)研究执行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提案和各项决议,就工作情况接受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质询并给予答复;联合会执委会办公会议对常代会决议享有要求复议权,对常代会以全票通过的复议决议执委会必须无条件执行。
  (三)组织协调联合会各部门工作,审议各部门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汇报; 
  (四)筹集联合会活动经费,制定每学期联合会经费预决算报告,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联合会工作人员由会员担任,他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参与联合会工作的热情、责任心、奉献精神; 
  (二)具有完成相关工作的能力和创造性;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风范和团队精神; 
  (四)有参与工作的时间及其他条件。 
第四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的考评 
  主席在代表大会举行期间向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评议;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监督。
  第十四条 联合会根据工作性质设各相关奖项,经代表大会审议,对为联合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联合会的档案并报法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主席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告知秘书处备案。在会员选举产生新的主席人选之前,由副主席经常代会授权代为行使主席权力。
  副主席、各部门负责人辞职须提前十天向主席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秘书处备案。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空缺职位由主席提名,常代会半数以上批准通过。各部工作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其空缺职位由该部门负责人酌情处理。
  第十六条 联合会主要负责人的罢免:
  (一)超过1/4的代表联名或常代会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代表大会,提出对常代会成员、执委会主席的不信任案,由常代会召集临时代表大会听证,经本人答辩后由代表大会投票决定,同意票超过1/2即通过不信任案予以罢免。
  (二)超过1/2的部门成员可以联名提出对各部部长的不信任案,由秘书处组织召开听证会,经本人答辩后由主席决定是否予以罢免。
  (三)上述有关人员如对不信任案放弃答辩,视为通过不信任案。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法学院预算内划拨的学生活动经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计划由联合会办公会议审批;
  (二)联合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
  (三)每学年财务负责人向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十九条 经费开支
  (一)用于召开代表大会、办公会议等;
  (二)各工作机构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网站维护费用;
  (四)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代表委员会。本章程未尽事项由常务代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
                                       2002年6月18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