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法学院关于给予严某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严某,女,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学号:1201212567)。
  2013年11月,该生申请了法学院2014-2015学年国际交流项目,因表现优异被选派赴卢森堡大学进行为期一学期的交换学习。申请时,该生本人签署了《法学院学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拔个人承诺书》,具体内容包括愿意保证遵守学校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保证按照交流规定时间进行交流并按期回国等,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带来的一切责任,并确定将于2014-2015学年春季学期赴卢交换。现该生因个人原因,放弃此次交换机会。
  严某同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学院学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拔个人承诺书》相关内容,同时浪费了本年度卢森堡大学交流项目的宝贵名额,使得对方学校对北京大学法学院产生了严重误解,并给双方交流合作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在国际交流合作学校中的形象。
  为了使严某同学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改正,法学院决定对严某同学进行通报批评。同时,鉴于该生上述表现,取消其参评2014-2015学年度奖学金和奖励的资格。并将以上处理情况在该生今后就业推荐时予以备案。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在出国交流等各项活动中遵守相关纪律;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珍惜宝贵的学习、研究时间,展现北大法律人良好的形象。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