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23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春季)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春季)的通知

各位同学: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依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和《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现启动2023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春季)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春季)的评选工作,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23年春季(2023年1月份)毕业的全日制学生(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不参评)。

 

二、评选条件 

 1.符合学生个人奖励评选基本条件。

 2.在校期间获得过个人年度奖励。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4.对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典型(以下简称参军学生典型),可优先推荐评选。

 5.对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以及赴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学生典型(以下简称就业学生典型),可优先推荐评选,在校期间获得过个人年度奖励的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6.“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春季)从“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春季)中择优推荐。 
 

三、评选程序
   1.毕业生班级等基本组织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同时应发挥党、团支部作用,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后,在12月11 周日24:00向院系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提出推荐名单发送至pkulawstudent@163.com;被推荐毕业生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学工部业务—申请单项奖励,提交申请。

   2.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并按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春季)初评名单,不足1人的最多评选1人。

   3.工作小组从初评的“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春季)中择优评选“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春季),评选比例不超过院系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不足1人的最多评选1人。

   4.工作小组将初评结果在院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5.就业学生典型可由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名推荐;参军学生典型可由人民武装部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名推荐。

   6.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将初评结果报委员会秘书处,并在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分配和审核。

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2年12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