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实习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学生实习行为的管理,严肃实习纪律,维护法学院的声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法学院注册在读的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各学历层次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实习介绍信的开具

第三条 凡需要由法学院开具实习介绍信的学生,应当首先在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开具实习介绍信申请》,并登记备案。开具实习介绍信申请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实习生姓名、学号、电话等基本信息;
(2)申请实习单位;
(3)实习时间,包括实习期间和实习期间每周可供工作时间;
(4)实习出勤纪律等保证。

第四条 法学院统一制作固定格式的实习介绍信,加盖法学院公章。实习学生在将该介绍信交付实习单位后,应在七日内将《实习介绍信回执》交回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实习单位的回执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实习接收单位名称;
(2)实习生姓名、学号;
(3)实习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三章 实习纪律

第五条 实习学生应当按照实习单位的要求,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出勤时间及有关制度。

第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学校和学院声誉。

第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或中断实习,应当向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和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求得谅解。未经实习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中断实习。
  
                    第四章 罚 则

第八条 实习期间经常违反实习单位有关制度或者擅自中断实习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全院通报批评;
(2)作为奖学金评选的考量情节;
(3)记入毕业生推荐意见。

第九条 在实习期间行为表现特别恶劣的,将上报法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学工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法学院就业工作办公室
                                        2006-04

 开具实习介绍信申请表
 实习介绍信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