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法学院关于给予张某某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张某某,女,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学号:1101212593)。
   2012年12月,该生申请了法学院2013-2014学年国际交流项目,因表现优异被选派赴比利时布鲁塞尔大学进行为期一学期的交换学习。申请时,该生本人签署了《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导师同意书》及《法学院学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拔个人承诺书》,具体内容包括其交流计划已征得导师同意,愿意保证遵守学校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保证按照交流规定时间进行交流并按期回国等,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带来的一切责任。并确定于2014年2月10日赴比交换。
   后该生因个人原因,考虑到就业等方面因素,擅自放弃此次交换机会,且未主动与学院国际交流事务管理部门以及对方学校进行沟通。直至2014年2月20日,对方学校未见其人,我院才得知此情形。
   张某某同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学院学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拔个人承诺书》相关内容,同时浪费了本年度比利时布鲁塞尔大学交流项目的宝贵名额,使得对方学校对北京大学法学院产生了严重误解,并给双方交流合作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在国际交流合作学校中的形象。
   为了使张某某同学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改正,法学院决定对张某某同学进行通报批评。同时,鉴于该生上述表现,取消其参评2013-2014学年度奖学金和奖励的资格。并将以上处理情况在该生今后就业推荐时予以备案。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在出国交流等各项活动中遵守相关纪律;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珍惜宝贵的学习、研究时间,展现北大法律人良好的形象。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