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评选2005届优秀毕业生通知

       为了搞好毕业生教育与鉴定工作,表彰大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毕业生,根 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及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特将今年我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条件: 1、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定,严格按照《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操作,尤其是本科生 在校期间必须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奖学金,或曾一次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 或优秀学生干部。研究生、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 励或奖学金。 2、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只有本科生、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参评。本科生必须 是在校期间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校级奖励(不含各种奖学金;校级奖励只包括三好学 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创新奖优秀团干部优秀 团员),或曾获一次北京市级奖励;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必须是在校期间至少有 一次获得校级奖励。 3、市级优秀毕业生必须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二、 初评时间要求:截止 2005 4 20 三、 上报材料要求:    请在规定日期前将初评名单录入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提交电子版至 chenwei@pku.edu.cn(请按模版格式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四、 送交地点:学生工作部管理办公室(艺园304)。    五、 各院(系、所、中心)要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 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 习、体育锻炼及其它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应优先考虑。    六、 各院(系、所、中心)在学生工作部初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本单位对被 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学校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在全校范围进 行宣传。    七、 奖励办法: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 2005 4 1 附:学生奖励条例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 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 或优秀学生干部;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 励;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六)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推荐为北京高校优秀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