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招录推荐免试法学硕士研究生办法》中“特长生”的规定所涉条款的解释
时间:2012-09-05 来源:作者:
为规范北京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法学院”)招录推荐免试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工作,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招录推荐免试法学硕士研究生办法(2010年7月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就办法中关于“特长生”的规定解释如下:
1、办法第一条第(一)项中所指涉的“特长生”包括:在本科生招生阶段获得北京大学确认的文艺特长加分、体育特长加分的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和以社会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干部身份申请推免项目的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2、申请人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以学生干部身份申请特长生推免项目的,须经法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社会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干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由法学院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
3、前述解释及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五)项中关于“特长生”的规定未予明确的以及在办法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的事宜,由法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进行解释。
4、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效力适用于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招录推荐免试法学硕士研究生办法(2010年7月第三次修正)》及之后各次修正办法。
法学院
201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