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团委关于“挑战杯”学术竞赛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北京大学法学院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大学法学院“挑战杯”学术竞赛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学院“挑战杯”学术竞赛发展,确保北京大学法学院“挑战杯”学术竞赛评审工作程序正当,制定本评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团委负责总体组织法学院“挑战杯”学术竞赛,并安排组建赛事组织委员会,由赛事组织委员会具体负责法学院“挑战杯”学术竞赛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三条 法学院“挑战杯”学术竞赛评审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初评、复评。
  第四条 初评阶段的评审应当包括以下程序:
  (一)法学院“挑战杯”学术竞赛初评是法学院“挑战杯”学术竞赛评审工作的第一阶段。赛事组织委员会负责邀请法学院副教授以上级别教师参与初评工作,由教师依照初评评分规则(本条规则第二项)对作品进行评分。邀请的教师数量依据提交作品的具体数量确定,同时必须保证每份参赛作品经过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评审,以确保评分的公平性。针对每份作品,各位评审教师中应当至少有一位教师的专业研究方向与参赛作品课题的研究方向一致。为了保证评审公平,作品应当匿名提交给评审教师,评审教师应当在自己评审的作品上署名。
  (二)初评具体评分规则采取百分制,优秀分为85分,及格分为60分。评审依照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定:可行性、创新性、实用性、写作及格式。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可行性、创新性、实用性比重占60%-70%(即60分-70分)
  可行性方面要求目的明确,中心突出,设计方案合理,选材适当,研究具备理论意义。
  创新性方面要求立题有新意,观点新颖、独特。
  实用性方面要求论文和报告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有现实意义。
(2)写作及格式比重占30%-40%(即30分-40分)
  论文写作方面要求观点明确,论据具备理论基础,研究方法正确。论证逻辑严密,材料可靠。写作内容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
  论文格式方面要求文体规范,引注得当,层次分明。
(3)以上评分标准具体细节由评审教师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评定。
  (三)赛事组织委员会负责初评评审结果的回收和整理工作,并负责保存教师的评分记录和评语。每件作品的初评得分应当是各位教师评分的平均分(精确到十分位)。依据参赛作品的数量,赛事组织委员会应当依据参赛作品的数量筛选晋级复评的作品。
(1)参赛作品数量为10件或10件以下,所有参赛作品直接参与复评评比。 
(2)参赛作品数量为10件以上、20件以下,50%-90%的参赛作品可以参与复评评比,具体比例依照具体情况确定。
(3)参赛作品数量超过20件,依据初评得分情况选择初评得分前十位的作品参与复评评比。
  第五条 复评阶段的评审应当包括以下程序:
  (一)法学院“挑战杯”学术竞赛复评是法学院“挑战杯”学术竞赛评审工作的第二阶段。由教师依照复评评分规则(本条规则第四项)对作品进行评分。赛事组织委员会举办公开的复评答辩会作为复评形式。由赛事组织委员会邀请的老师组成复评答辩评审委员会。参与复评答辩会的教师必须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人数应当在三人以上,以五人或五人以上为宜。教师人数应当是单数。复评评委的学术研究方向应当法学基本性学科领域,并依据入围院内复评作品的研究方向,适当调配各个研究方向评委的人数比例。复评评委应当尽量避免与初评评委重合,以保证论文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二)赛事组织委员会应当至少在复评答辩会开始前二天通知参赛作品主要作者初评结果,并通知已经通过初评,并即将参与复评的团队复评答辩会的时间地点及应当准备的内容。
  (三)参与复评的参赛作品作者应当在复评答辩会上做出以下准备,否则可能影响复评成绩:
(1)参赛作品为一人独立完成,作者应当亲自参加复评。参赛作品为多人合作完成,应当有至少两名作者参加复评。
(2)参赛作者应当在复评答辩会开始前10分钟到达会场,并在专人引导下签到。
(3)参赛作者应当在答辩时依照赛事组织委员会要求准备PPT讲演其参赛作品,PPT时间依具体情况设定。
(5)依照具体情况,应当遵从赛事组织委员会做出的其他要求。
  (四)教师进行复评的评分依据应当是参赛作者复评答辩会上的展示和作品材料本身。具体评分规则采取百分制,优秀分为85分,及格分为60分。进行复评评审时,教师对作品材料的审核参照初评评审规则(本规则第五条第二项),同时考量参赛作者对作品的现场诠释,以及对教师提问的答复水平。为了保证评选的公正性,教师应当在自己的打分表上署名。
  (五)赛事组织委员会负责复评评审结果的回收和整理工作,并负责保存教授的评分记录和评语。为了保证评选的公正性,每件作品的院内复评得分将依照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如果参与复评答辩会的评委人数为三人,参赛作品的复评得分应当是几位教师评分的平均分(精确到十分位)。
(2)如果参与复评答辩会的评委人数为五人或五人以上,每份作品的复评得分遵从以下规则:
1、最终评分去除评委打分中的最低分和最高分,避免评分差距过大的情况。
2、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后,依照剩余分数的平均分计算得分。平均分精确到十分位,是参赛作品复评的最终得分。
  第六条 总评分及结果公示程序:
  (一)参与复评答辩会的参赛作品具备院内评奖和选拔推荐参与学校评比的资格。参赛作品的院内评比最终得分应当依据初评分数与复评分数按比例折算并相加得出。初评分数与复评分数的比例权重分别为35%和65%。参赛作品的最终得分精确到百分位,院内评奖及推评工作将完全依照参赛作品的最终得分评比。
  (二)赛事组织委员会完成参赛作品的最终评分,应当及时通知参赛作者获奖情况,并在适当时间在法学院学生工作网公布评选结果。


  第三章 评奖制度
  第七条 “挑战杯”学术竞赛院系评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依照具体入围复评的作品数量而定。评奖标准依照参赛作品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优秀作品具备参与校级“挑战杯”学术竞赛的推荐资格。
  第八条 赛事组织委员会应当组织法学院“挑战杯”学术竞赛经验成果交流会,并于会上向获奖团队颁发院系团委盖章的荣誉证书作为奖励,并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完成作品的团队和获奖团队一定的资金资助,资助具体金额依具体情况确定。参赛作者应当保存“挑战杯”参赛期间使用的发票,凭票领取资助,资助上限由赛事组织委员会依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救济途径
  第九条 “挑战杯”学术竞赛院系评审结束后,参赛作者有权了解自己在初评和复评阶段的具体得分和教师的评审意见。作者应当先向赛事组织委员会做出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筹备委员核实后应当在二日内帮助作者查阅其作品的得分情况,但参赛作者无权获得其他参赛作品的作者得分情况。
  第十条 评审程序没有出现重大程序瑕疵,参赛作者认为评委打分显失公平的,应当向二日赛事组织委员会做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认为评委评分不公的正当理由。赛事组织委员会核实后应当依照具体情况核实分数和申请理由,必要时可以安排作者与被认为评分不公的评委进行交流磋商。经审查评委打分确实有失公允,原则上不改变评审结果,具体救济由作者、组织方与评委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出现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况,依照其所处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初评阶段出现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况,参赛作者在二日内有权申请院内初评结果无效(特别说明:这里的无效指参赛作者的作品得分无效,不是所有作品的初评得分无效),由同一教师或另选教师重新评审。
(2)复评阶段出现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况,参赛作者有权申请复评结果无效(这里的无效指参赛作者的作品得分无效,不是所有作品的复评得分无效),赛事组织委员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在复评答辩评审委员会中选择两名以上教师重新评审。(这里的“合理期限”,需要考虑到院系评审的组织期限,不能影响院系向学校提交作品推荐名单。如果在推荐截止日期前未能完成重新评审工作,则不改变评审结果,救济途径依照本条第三款处理)
(3)复评阶段出现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况,并且推荐名额已经送报学校,评审结果即将公示或已经公示。院系评审应当维持评审结果,参赛作者有权向校团委提出申诉,或申请赛事组织委员会与评委进行交流,三方协商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共青团北京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共青团北京大学法学院委员会